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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能源消耗限额,化肥行业又一国家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24-01-18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告称,国家标准《化肥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23)获准发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行业协会,以及陕化公司等主要化肥生产企业。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为化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能耗控制标准和指导,有利于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对推动化肥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提供了有力支撑。

GB 21344-2023《化肥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是由已经发布的GB 21344-2015《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35-2015《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9-2015《碳酸氢铵单位产品电耗限额》、GB 29138-2012 《磷酸一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 GB 29139-2012《磷酸二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进行整合并重新修订。

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更新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市场准入门槛和高耗能行业的能耗准入门槛,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引领作用,对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

以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粉煤、褐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用水吸收气氨制备氨水、以液氨和二氧化碳为原料生产尿素;用水吸收气氨制备氨水、用氨水吸收变换气中二氧化碳生产碳酸氢铵;以硫酸、磷矿、氨为原料,采用二水法湿法磷酸工艺生产磷酸,再采用传统法、料浆法工艺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

重油、渣油、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不适用于三聚氰胺尾气等副产碳酸氢铵;不适用于外购商品磷酸生产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也不适用于工业磷酸一铵、工业磷酸二铵。


能耗限额等级

合成氨能耗限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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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能耗限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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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氢铵电耗限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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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一铵能耗限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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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铵能耗限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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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钾能耗限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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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计算方法

能耗折标系数

各种能源的热值折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千克标准煤(kgce)。

蒸汽的热值采用企业实测的热值进行折算;1千瓦时电的折标煤系数按照0.1229kgce/kW.h计算;耗能工质-新鲜水、软化水、氮气参考 GB/T285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规定的折标煤系数;耗能工质-循环水、非净化压缩空气(杂空)、净化压缩空气(仪空)、蒸汽凝结水、冷冻量(-5℃冷量)参考GB/T50441-2007《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规定16的折标煤系数。

能耗计算

依据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规定的方法进行综合能耗的计算。多用户、多产品共享的原料、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能耗,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摊。大修、库存损失消耗的能量,应按月分摊。

输出能源是指生产系统向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统计回收利用的能量时,用于本系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内能耗中扣除。如炉渣、可燃气体、热水、蒸汽等向外系统输出时,不得折为标准煤从输入原料煤和燃料煤中扣除,而应计入输出能量中。

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消耗的能源,如硫磺回收、油回收、变换冷凝液汽提、尿素工艺冷凝液水解解吸、污水处理等的消耗,应计入各项消耗。

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核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应重复,又不应漏计。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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